请教吧律,租房合同到期后,没有继续签定书面合同,双方都表示继续原合同
上网查,这种情况,就变成了 不定期租赁
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约,但出租人和承租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,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三十四条,这种情况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,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,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。
双方都可以随时解约,如果这样,任何一方在充分留给对方解约时间后,是不是就不用在付违约金了。
原租房合同说,如果 承租方 提前解约,赔偿一个月房租给房东,
如果 出租方 提前解约,赔偿一个月房租给房客,
如果 变成 不定期租赁 ,只要给对方足够的时间搬家,是不是就不用给违约金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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